非遗知识或编入地方教材 专家解读其中亮点

13.08.2014  11:08

  截至2012年6月,我省已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名录488项,命名省级传承人314名,有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省级10个。

  8月12日,记者从省文化厅获悉,我省将就非遗保护立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草拟完毕,近期将由省人大常委会召集有关专家座谈。当日,执笔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我省非遗保护专家傅安平研究员详解了其中亮点。

  亮点一:县级政府成非遗保护主体

  傅安平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用于非遗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原中央苏区、贫困地区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给予扶持。

  亮点二: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责或被取消资格

  傅安平说,征求意见稿提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亮点三:非遗知识或编入地方教材

  傅安平说,在人才培养方面,则提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遗知识编入地方教材,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亮点四: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不力将撤销

  傅安平说,在征求意见稿中,就非遗的整体性保护门设立了章节。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的人民政府撤销。

  亮点五: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得过度开发

  傅安平说,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密切相关的动物、植物和珍稀矿产等天然原材料,严禁非法获取或者盗卖。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出版、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亮点六:对濒危非遗代表作保护不力将追责

  记者注意到,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征求意见稿做出明确,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遗代表性名录,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亮点七:非遗项目保护不履职最高罚3万元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对经济处罚也有详细明确。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非遗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文/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艳伟 实习生饶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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