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换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3.02.2015  17:35


赣安监管一字〔2015〕15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换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换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2月13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复评换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推动持续改进,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果,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复评换证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五化”建设,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证照齐全有效、系统安全可靠、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班组安全建设深入、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有效、安全生产基础资料建档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原则,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全面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复评对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满三年,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事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三、复评等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复评,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等级。

四、复评组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工作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2.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由省安监局负责;由省安监局评审的二级标准化企业有效期满申请升级为一级标准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3.设区市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工作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由设区市安监局评审的三级标准化企业有效期满申请升级为二级标准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仍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

五、评审机构

属省安监局负责复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评审,并由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实施评审;属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复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由各设区市安监局确定评审机构,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六、复评程序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牌匾。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自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261号)的要求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有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可自主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持续改进、达标复评准备等工作,但其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须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复评咨询。不具备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委托技术支撑机构(省安监局2011年119号文确定的7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机构)开展达标复评咨询服务工作。技术支撑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261号)的要求出具咨询报告。

3.复评申请。自评合格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评审机构提出复评书面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

4.申请受理。评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4)。

5.组织复评。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受理通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评审日期,并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应按照《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换证评分标准》(附件6)对企业进行复评,并确定推荐复评等级;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评审的机构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审查表(格式见附件5)、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组。

6.整改回复。企业应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向评审组织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附整改前后对比影像资料;必要时,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回复进行现场核查。

7.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对决定结果予以公告,对不予通过的予以告知。

8.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评审组织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牌匾。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牌匾有效期为三年。

七、相关要求

1.加强标准化复评工作认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标准化复评对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要把职业卫生融入到标准化体系运行中,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实效。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复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巩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1)应按期申请,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复评组织工作,如实的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状况,注重班组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自评;(3)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应采取反查制度,查清标准化运行体系存在的问题,查明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提出企业内部处理意见;(4)应按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运行管理,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一次向原核发机关、当地安监局、评审机构如实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并对提交的自评报告负责。对弄虚作假、涉及存在否决项和重大隐患仍编制合格结论自评报告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

3.强化标准化咨询机构咨询责任。(1)技术支撑机构应对咨询项目配备相应专业及数量的技术咨询人员(矿山项目要求配备采矿、地质、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尾矿库项目要求配备地质、选矿或水工技术人员),客观、公正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保存咨询记录,如实反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并对咨询结果负责;(2)对涉及存在否决项和重大隐患仍出具合格的咨询结论的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出具与实际不符或虚假咨询报告的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依法严厉查处。

4.规范评审组织机构及专家行为。(1)评审组织机构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受理;(2)对整改回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审议;(3)评审机构要加强数据调度统计,建立标准化台账等档案;(4)省安监局委托的评审组织机构应从省安监局非煤矿山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对涉及本集团公司或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如实地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6)专家组须随机抽取任意一元素或工序作为重点评审内容,对其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7)评审专家应廉洁自律,不得参与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专家的名义谋取利益;(8)评审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被评审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9)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评审专家及评审机构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及原组织安全监管部门。

5.强化标准化复审工作的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相结合,督促、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能力。(1)对未按期申请复评的,责令限期申请并复评达标,逾期仍未达标的撤销其标准化等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对复评不合格或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对撤销结果予以公布;(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咨询机构、评审组织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审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数据的调度统计,在每个季度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附件7)。

6.建立完善达标复审激励机制。对复评已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其主要生产系统及设备设施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必须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评审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2)将复审达标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责任险风险评价的主要资料之一。

7.巩固提升标准化建设成果。(1)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死亡1至2人事故的,原核发等级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吊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被吊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在标准化体系运行半年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  261号),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原核发等级证书安全监管部门应暂扣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被暂扣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在标准化体系运行半年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重新申请达标评审。(2)鼓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升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按照赣安监管一字〔2011〕261号文评审。

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级复评《管理办法》。

 

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请达标考评提交材料清单

3.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

        4.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审查表

6-1  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下矿山复评换证评分标准

6-2  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露天矿山复评换证评分标准

6-3  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尾矿库复评换证评分标准

7-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报送表(安监部门填报)

7-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报送表(咨询机构填报)

7-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报送表(考评机构填报)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