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项举措助农民工进城

12.06.2015  10:12

  6月10日获悉: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从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等方面出台24项举措,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按照《实施意见》,到2020年,我省实现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接近或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左右,努力实现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在国家“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社区照料等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按实际从业人数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鼓励市县政府规范散工劳务市场管理。

  明确划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逐步推广招用农民工备案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

  我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到2020年,工业园区全面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市、县(市、区)及所辖的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农民工随迁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2015年年底前,各市、县(市、区)要明确农民工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向社会公布。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