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政府规章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办法》的通知

13.01.2016  06:01

 

 

 

 

赣府法办字〔2015〕59号

关于印发《省政府规章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办法》的通知

 

各处、机关党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省政府规章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政府规章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省政府规章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促进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政府规章项目草案(以下简称规章草案),本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规章草案影响范围、影响类别、影响程度等情况,本办可以通过报纸、网络以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公告由立法一处或者立法二处负责起草,报办领导审定。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定的必要性;

  (二)规章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联系电话、地址、传真及电子邮箱;

(五)征求意见稿全文或者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本办在门户网站设立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栏,便于网上开展公开征求意见活动。

第五条 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两个立法处应当在召开会议前7日,将会议邀请函、规章草案文稿、座谈或论证提纲送达应邀人员。

第六条 通过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程序和规则进行。

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在江西日报等本省主要报纸或门户网站上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和报名办法。两个立法处负责与报纸、网站联系。

第七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站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

第八条 两个立法处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类,认真研究,并报办分管领导审定。对于合法、可行、有操作性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两个立法处应当在将规章草案提请办务会讨论时,在规章草案说明中对公开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条 规章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 20 日内,公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应该予以反馈。

两个立法处可以视情况,通过网络公布或信函、电子邮件、登报回复等方式,正式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处理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