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项链马上让她显贼性:上饶“闺蜜”从深情姐妹到反目成仇

04.03.2016  16:06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 李运辉 报道:一对好“闺蜜”陈某和何某,经常到对方家中玩并留宿,本是友谊情深,却因其中一人在对方家中发现有价值物品并偷走,而对方知道后时隔2天在另一方家中留宿以偷走对方苹果手机方式“挽回损失”。天真的两少女本以为能扯平,但双方实则触犯刑法。3月3日,记者从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经法院查明,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何某的家中,趁被害人何某不备,窃得被害人何某房间梳妆台内的黄金项链一条,并于当晚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将窃得的黄金项链上的吊坠卖给白鸥园附近一黄金店老板。

  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704元。被告人何某知道后,心中酝酿怎么报复。2天后,被告人何某趁在被害人陈某家中留宿之机,在被害人陈某睡着时将其放在卧室床头柜上充电的金色iPhone6Splus手机盗走,并将手机藏匿于北门村诚鑫房产中介店内的沙发底下。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1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何某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何某所盗手机经公安机关追缴归还被害人陈某,并取得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