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颁布实施新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28.08.2014  18:36
  近日,抚州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正式颁布实施新的《抚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新办法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费用补贴、轮换动态管理、轮换风险准备金、第三方监管、食用植物储备油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新办法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解决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损失、保管自然损耗等。二是市、县(区)两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新办法明确,市、县(区)两级政府承担本级储备粮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收购费用等财政补贴,储备粮存储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本级财政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

(抚州市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