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煤监局、江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矿山领域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 大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08.09.2015  18:22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江西省能源局

 

 

赣安监管一字〔2015〕79号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煤监局、江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矿山领域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

大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国土资源(矿管)局、公安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和《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明电〔2015〕29号)要求,深化矿山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大排查治理,现将《矿山领域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煤监局                      江西省能源局

        2015年9月1日

 

 

 

 

矿山领域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大排查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化矿山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专项整治,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对象

(一)政府层面:五级五覆盖、非煤矿山“三项监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企业层面: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尾矿库、进入非煤矿山从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三、排查内容

(一)深化“打非治违”工作

重点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不按设计要求生产建设、违抗停产停建指令、打假密闭、瓦斯监测数据造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以及尾矿库违规排放等行为、整治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盲目组织生产、遇险不撤人、以非煤矿山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露天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等问题。

(二)深化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

1.煤矿

重点督查是否按要求开展以瓦斯治理、水患治理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开展演练。

2.非煤地下矿山

重点督查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是否满足生产要求;是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及治理;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分级标准、隐患排查岗位责任清单及奖惩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销号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是否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非煤露天矿山

重点督查是否开展高陡边坡隐患排查及治理;凹陷露天开采排水系统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分级标准、隐患排查岗位责任清单及奖惩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销号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是否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露天采石场

重点督查是否实现分台阶开采、台阶上机械铲装作业;恢复生产前是否经验收合格;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的采石场是否整合到位;以自然山脊为界的露天采石场是否整治到位;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分级标准、隐患排查岗位责任清单及奖惩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销号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是否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尾矿库

重点督查是否存在超库容堆存现象;危、险、病库是否编制整改方案并开展隐患治理;“三边库”、“头顶库”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加固;使用国家资金治理的尾矿库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是否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6.爆破作业单位

重点督查是否落实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爆破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按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爆破作业项目;是否按要求编制爆破作业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书;是否按要求配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民爆物品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登记等制度是否建立及落实;是否按要求填写爆破现场记录或爆破日志。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阶段(9月) 

1.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动员、层层落实,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制定实施方案。 

2.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要结合专家“会诊”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自查自纠方案,细化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标准、要求和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一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监部门报送(省属煤矿向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向县级公安部门报送。

3.各有关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对本企业内部结合专家“会诊”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报,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检查,自觉接受所在辖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省属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各县级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建立“打非治违”及企业隐患排查、督查检查台账。 

(二)集中打击、从严整治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1.实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

2.加强督促检查,开展暗查暗访,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巩固提升、完善制度阶段  (10月上旬至11月下旬)

1.对重点地区和单位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

2.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地区,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各地区、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沟通协作。省安监局牵头组织,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江西煤监局、省能源局按各自职责分工,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专项整治。同时,要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单位要把集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大排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取得实效。要认真研究部署,抓紧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检查方案,明确排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及时总结分析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组织协调和基础信息汇总。各产煤市、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组织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广泛宣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国办发〔2015〕20号、赣府厅发〔2015〕44号等法规文件,全面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三)分兵把口,深化打非治违。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列入整合整治的露天采石场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尾矿库非法建设及运行等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从事采矿作业行为;无探矿许可证非法探矿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切实督促一个独立山头多个开采主体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矿权整合。公安部门要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查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四)创新方式,严格检查执法。要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通过实行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公布“黑名单”、典型事故提级调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深查问题,彻查隐患,督促整改到位。要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 

(五)统筹兼顾,推进重点工作。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企业“五落实五到位”,推进重点工作落实。非煤矿山领域要在突出“打非治违”和隐患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推进  “三项监管”工作。将监管层面“三项监管”工作方案制定情况、专家“会诊式”监管执法经费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录入情况、微信助力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列为督查重点;将企业层面专家“会诊”年度计划制定情况、自行组织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开展情况、隐患风险分类分级情况及按“五落实”要求整改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六)综合治理,构建长效机制。要实行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紧紧抓住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江西煤监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于9月1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书面报省安监局;12月10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安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直管试点县(市)由设区市统一部署。 

联系人(煤矿):熊志良      联系电话:0791-8715197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非煤矿山):黄德福    联系电话:0791-8525703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