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兼职须报批

18.09.2014  10:49

17日,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报批,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各县区各单位须在3个月内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

退(离)休干部兼职现象增多

通知》提到,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团体兼职,或者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和会建设做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须报批

除工作特殊需要不得兼法人

通知》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不得兼任2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不得要房要车要钱

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3个月内摸底和清理规范

通知》规定,各县区、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

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3个月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报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该《通知》适应于党政机关(离)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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