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筑“防火墙” 干预情况记入法治档案

14.09.2015  08:51

记者9月13日从宜春市委政法委获悉,该市日前下发《宜春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在全省开先河,将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构筑起“防火墙”“隔离带”。

办法》共15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办法》规定,市、县两级司法机关要建立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干预司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的姓名、单位和职务,领导干部干预、插手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办法》还规定,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同样要如实记录。司法机关的记录应当在领导干部过问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

办法》要求,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司法机关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登记情况经汇总分析后,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并附相关留存材料的复制品或视听资料。党委政法委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后,书面报告同级党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有以下6种情形的,党委政法委可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民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刑事案件减刑假释、司法鉴定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阻挠、拖延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履行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办法》同时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由党委政法委记入领导干部法治档案。(记者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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