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领导干部本人移居国(境)外一律免职

10.06.2015  10:58

南昌专项治理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六类人员须登记备案 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6月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配合做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南昌市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6类人员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将集中保管,发现领导干部本人移居国(境)外一律先免职。

  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于6月15日前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新发现的“裸官”,将不再给予选择机会,直接先对其任职岗位进行调整,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现领导干部本人移居国(境)外的,一律先免职,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类人员须登记备案  

  1.市、县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县处级以上干部及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市直单位中层负责人;

  3.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含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市直单位下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领导班子成员;

  4.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5.县区委管理的乡科级干部;

  6.自愿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

     集中保管相关证件  

  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将所持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交由本县区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省、市管干部的需交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保管。

  对国家工作人员上交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逐一进行登记,并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管理台账和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备案台账。对领导干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必须督促其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有关证件上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对按规定不需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乡科级(或相当)领导干部,也应将其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对今后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重点核查十类问题  

   组织人事部门重点核查7类问题:  

  1.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2.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3.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4.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

  5.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

  6.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7.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

     公安机关重点核查3类问题:  

  1.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3.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的。

  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以上10类问题的,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规依纪展开调查,对发现违规的要进行追责处理,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办。同时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不仅处理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要追究失职渎职有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同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全程监督。

  对今后新进入或新提拔的市管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个人信息采集表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审核后,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登记备案。

  对退休已满一年或已调离的市管干部,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变更或撤销登记备案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重点加强对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的管理监督,建立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坚决防范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行为的发生。(文/记者陈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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