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07.10.2016 00:36
本文来源: 审计厅
近日,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加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新余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新余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审计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内容重点、组织实施、审计评价、责任追究和成果运用等。
暂行办法规定,新余市审计局依法对县(区)、重点乡镇(街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办法要求,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准确评价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取得的成效,揭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通过摸清地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掌握当地党委、政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所采取的措施情况;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中的决策情况;准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促进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审计建议,增强领导干部有效集约、节约使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意识,促进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余市审计局 佘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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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016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