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风景名胜区违规开发建设 直接责任人将受处分

18.08.2015  02:09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8月17日南昌讯(王纪洪 记者 陶望平 实习生 汪海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制订出台了相关办法及规定。新规要求,风景名胜区违规开发建设,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住建厅近期出台的《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规定,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拟申请省级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上述办法还要求,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暂行规定》则要求,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此外,风景名胜区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和工程建设。无权、越权审批、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还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