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布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

01.09.2016  09:3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久前印发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申请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前,其选址方案应当经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行政许可。

  《办法》规定,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受理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召开选址方案评审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方案论证;申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作出核准决定前,还需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受监督指导。

  《办法》最后特别指出,在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程序实施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以权谋私的;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等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8.24 记者 赵君利 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