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豪车飙车案宣判:两人分别获刑5个月与4个月

21.05.2015  15:01

中新网5月21日电 上个月发生在北京大屯路的超跑飙车案今天将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两名驾驶人员均被诉危险驾驶罪。朝阳法院微博消息称,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分别驾驶京N679Y2号“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与京NNR458号“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举证质证时,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检方认为,二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方建议:被告人于某某事故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在刑事立案后能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虽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但其只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履行了法定义务主动接受交警处理。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2日正式刑事立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将手机关机,未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其是在医院被办案民警发现后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故其不具各自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但其在到案后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检方还建议,二被告人能够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公共财产损失积极赔偿,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人唐某某作最后陈述时说“我错了,我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给家人和朋友带来了伤害,我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一定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以后绝不再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于某某同样表示,“我很后悔,我给社会、家人带来伤害,非常抱歉,我今后不再做违法行为,多做有益的事情。

2015年4月11日晚10时许,两辆价值数百万元的豪华跑车在朝阳区大屯路的隧道里发生交通事故,兰博基尼跑车车头损毁,另一辆法拉利跑车车身也多处受损。此外,事故还造成兰博基尼车内一名女性乘客受伤。

5月13日,北京警方首度公开此次事故监控画面,视频显示,事发隧道是单向四车道,事发前,绿色兰博基尼在隧道内倒车,法拉利迎头逆向,两车头顶着头开,倒到一定位置以后,两人同时起步,开始飙车,速度很快。兰博基尼仅仅两秒钟便冲出视频画面,路上积水被溅起大片。

但切换镜头显示,红色法拉利突然失控,撞上左侧护栏,兰博基尼跑车则骑跨在护栏上。

交警分析,因为下雨后隧道内有积水,两辆车高速行驶过积水路面后,路面前方已经无水,因为车速太快,稍微一动方向盘,车辆便很容易失控。兰博基尼在进入隧道后车辆失控导致车体向右侧滑,旋转180度后,骑上了路边的护栏,紧跟其后的法拉利受到影响也跟着向右侧滑,撞上了路边的护栏后才停了下来。

经过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辆车当时的最高时速在179到215公里之间,超过隧道内的限速三倍甚至更多,两辆车涉嫌追逐竞驶即俗称的飙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