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协委员递交提案 设食品安全救助基金 突出生产经营企业责任

23.01.2014  12:44

  圆桌议题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特殊的损害弥补方式,仍需通过繁冗复杂的民事诉讼而得到赔偿,特别是当事故责任人无力提供赔偿时,即使是受害者胜诉,受害者仍然无法从事故责任人手中得到合理赔偿,往往是各级政府成为最终的买单者。”为此,省政协委员卢英在省“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的建议》,建议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用于及时救助受害者,并给予合理的损害弥补,从而减少社会矛盾,营造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本报邀请提案人、专家学者和监管部门共同探讨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设立、监管和使用等问题。

  主持人

  方维芳 淦丹丹

  嘉宾

  卢英 省政协委员

  上官新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秋林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邝宪平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设“救助基金”增加救济手段

  新法制报:三聚氰胺事件后,食品安全备受关注,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引发思考。《食品安全法》提出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的呼声仍日渐高涨。请问是否有必要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

  卢英: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特殊的损害弥补方式。《食品安全法》提出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但只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强制力,而对食品小作坊、路边小摊贩、街头小餐馆等无约束力。

  上官新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目前我省没有相关的制度。

  杨秋林:食品涉及环节和企业较多,追究责任难度大,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让受害者有救济希望和救济手段,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非常有必要。

  虽然《食品安全法》中提出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但保险制度并未能落实。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的基础条件日渐成熟,若同时将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和建立完善保险制度并驱,那么百姓在食品安全救助方面则相当于上了“双保险”。

  邝宪平:有必要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设立时机也非常成熟。我国并没有像“交强险”那样采取强制保险模式,实践中的企业往往为了减少保险费的支出并未购买责任保险,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制度也显得捉襟见肘。即便购买了强制责任保险,但该制度也不可能使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

  “救助基金”应突出企业责任

  新法制报:关于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的性质以及基金来源分配等问题,有何建议?

  卢英: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募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缴交等,资金来源可以多元化。

  上官新晨:我们将在调研沟通的基础上拿出办理意见。

  杨秋林:财政拨款不妥,应该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责任,建议企业从利润中抽出部分来投入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

  邝宪平:救助基金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企业自我缴款、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募集。在此问题上更应突出企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出资建立救助基金,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救命钱”如何使用和监管

  新法制报:对于这么一笔“救命钱”,在监管和使用问题上,该如何防范“风险”,切实保障救助到位?

  卢英: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使用。

  杨秋林: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应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吸纳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人大、政府和公检法方面的人士组成基金理事会进行监督使用。同时,食品安全事故救助基金必须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另外,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程序。

  邝宪平:基金应选择信托基金模式而非政府基金模式。在监管和使用救助基金问题上,可设立独立的兼有公益和私益服务双重性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的职能是管理救助基金,并以救助基金作为自身财产,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文/记者方维芳 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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