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挑战者”变成“合作者”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遇职业打假人难题

02.09.2016  04:03


      “我们接到的投诉举报三分之二都是职业打假人。”江西省食药监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下称受理中心)施慧玲说。她的主要工作是每天处理省内食药系统的大量投诉举报。


      成立受理中心的初衷是,让公众有更便捷的方式投诉举报威胁食品药品安全的事件。但施慧玲发现,她总会接到一些“看起来很相似”的举报人:他们大多是四五十岁、男性、投诉举报材料极其翔实、法规条款引用规范,叙述举报内容逻辑清晰,有条理、赔偿诉求明确。尽管,他们会换不同的名字来举报,但很多时候,“其实是同一个举报人”。


      “有时候,他们会把同一份举报材料交到不同级别多个机构,让我们也很头疼。”施慧玲拿着一份被投到五个地方的举报材料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这类举报人往往针对的都是食品标签标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举报。


      近20年来,国内市场上出现了以消费者维权名义知假买假,而后向商家、生产厂家索赔以获得营利的行为,而且愈演愈烈,呈现向家庭化、团伙化发展的趋势。人们将从事这种“职业”的人称之为“职业打假人”。而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了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也造成了“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的纠纷,尤其是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在食品、药品等领域,这类打假人更为集中。据了解,自食品药品机构改革、职能整合以来,各地针对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陡增。这一度成为了地方食药监管工作的一种挑战。


      “他们其实是很有专业性的,有的还是律师,他们也在挑战我们究竟对法规熟不熟悉、懂不懂法。”江西省食药局副巡视员黄富强说。一些打假人利用不同单位处理结果的差异寻找突破口反复举报,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行政资源浪费。


      为了更好的处理这些投诉举报问题,黄富强专门带队整理出了一份57名职业打假人名单,希望能召集这些打假人进行一次恳谈。尽管这些打假人给他们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但他更希望能将这些“挑战者”变为“合作者”,支持真正的举报人,共同解决食药监管中的难点、痛点。


      “知假买假”的行为在江西出现过多次。2015年11月,南昌80后青年吴某在网店分两批次买了300斤糖果,之后向商家提出退回货款并赔偿货款的3倍,理由就是网店上这些喜糖销售页面里,标注为“年货金丝猴糖果,幸福香果奶脆杏仁奶酥硬糖”,但收到的糖果包装袋上只列明,配料为白砂糖、扁桃仁等,并无商家宣传的杏仁。


      吴某据此在起诉状中提出,“该食品商行利用扁桃仁假冒杏仁销售欺诈消费者,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欺诈行为,其理应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9764元赔偿金。


      而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组织开庭时,商家一再提出,吴某并非真正的消费者,属于恶意消费,要求法院驳回吴的诉请。


      最终,西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食品商行在接收原告吴某退还金丝猴香果奶脆糖的同时向原告退回购物款2186元,并向原告支付商品价款3倍的赔偿金6558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他们主观上可能是为了自己谋利,但客观上看,确实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有南昌市民评论,这代表了大部分消费者的看法。


      但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透露出,“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可能将不再受《消法》保护。意见稿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这对职业打假人会是个约束。他们的举报也是有意义的,但不能把这个作为营利渠道,扭曲了法律的初衷。”受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南方周末记者 袁端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