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财〔2014〕33号)

10.09.2014  12:18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招标采购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廉洁招标,经9月5号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工作,完善采购运行机制,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04〕20号),结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党组《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廉能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赣食药监党〔2013〕7号)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局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由局各经办业务处室(指采购货物对应的主管业务处室)、规划财务处、办公室、科技标准处、法监宣传处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成。局采购办暂设在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抽调2人相对稳定(原则上二年内一轮岗)负责局采购办日常事务,组织、协调项目货物(含工程和服务等,下同)的采购工作。

二、参加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在项目货物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认真做好项目货物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各尽其职,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经办业务处室在局采购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组织编写标书、开标、评标,办理标书、评标报告的报批手续,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和履行合同等工作,并负责保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合同、验收报告、履约保函和各种过程文件等资料。局采购办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协议,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项目货物投标工作。

四、各经办业务处室应收集产品的技术资料,组织相关产品的介绍,组织编写采购设备技术参数、配置和参考价格初稿,同时制作设备参数对比表。在编写上述招标资料初稿时,应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骨干和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参加,共同讨论形成(由所有参加人员应签字确认)后,交局采购办。

五、局采购办收到经办业务处室提交的招标资料初稿后,由经办业务处室、局采购办、监察室共同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对招标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配置和参考价格等进行集体讨论确定。

六、专家组由各相关业务处室提供专家名单,局采购办负责统一组建分类专家库,分类专家库成员数量应为采购咨询专家组成员的三倍以上。

七、专家组根据省局采购办提供技术参数、配置、参考价格和设备参数对比表等资料,集体讨论确定招标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最后形成的技术参数意见负责。经办业务处室、局采购办派员列席会议。招标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确定后,所有与会人员(含列席人员)逐页签字,由经办业务处室存档。

八、经办业务处室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技术参数,经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形成招标文件审批稿。招标文件审批稿应包括技术参数、数量、配置、参考价格、招标办法、评分权重、商务条款。

九、经办业务处室在招标文件审批稿上加盖公章,送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报请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十、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重点对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清单、技术参数、配置、参考价格和代理机构等进行研究,形成集体决策。必要时可再要求原专家组、局采购办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十一、采购实施过程中,如遇价格变化等其他因素造成采购工作无法正常完成,需要调整采购清单或其他重要指标的,由经办业务处室提出,按原工作程序再次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十二、招标采购顺利开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货物验收、安装、付款、培训、维护等具体工作。各经办业务处室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服务),均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各项政府采购规定,还应执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要求。监察室对上述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四、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条款予以追究。

      十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直属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