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2016〕1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2016年7月1日后,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企业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提出。省局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暂不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在7月10日前配合做好试制现场、试验现场核查及抽样工作。请各直属单位对试制现场、试验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予以大力支持,抽调业务骨干充实核查专家队伍,确保按时完成过渡期间各项工作。
三、请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附表要求对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检验的产品情况进行统计,于2016年7月25日前将汇总表格报送我局保健食品监管处。
四、请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加强机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障,落实“四有两责”,注意收集《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和反馈,确保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联系人:刘海刚
联系电话(传真):0791-8815806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4日
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注册与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总局行政受理机构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7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全部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按照附表要求对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检验的产品情况进行统计,于2016年8月1日前将相关汇总表格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加强机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障,落实“四有两责”,注意收集《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和反馈,确保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附件: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受理未完成检验情况汇总表.doc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