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餐厅收取“餐位费”可拒付或进行投诉维权

16.05.2016  20:57

   餐位费为何“去了又回”?别管它!

  “最近外出吃饭,发现现在餐厅收餐位费的现象又多了起来!”市民娄先生昨日致电本报反映称,不少餐馆的餐位费“去了又回”,希望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此,记者展开调查。

   收取餐位费 商家不“含糊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收取餐位费的现象并不少见。多数餐厅收取的餐位费在1-5元。比如恒茂梦时代的韩国炸鸡啤酒店,收取的餐位费1位3元、肉蟹煲绳金塔店1人2元。

  记者通过收集一些餐饮小票发现,有些餐厅在“餐位费”收取上会打“擦边球”。比如象湖天虹印象小厨店收取的是餐杂费1人1元、上海路口699梧桐下电影主题餐饮,收取的是餐饮费1人3元,黄记煌南昌梦时代店收取的则是餐具&茶位费,而新好地方酒店的餐位费和纸巾费还是分开收取的。

  市民肖女士日前同朋友来到欧兰朵绳金塔店用餐,没想到用餐结束后,在商家打印的小票上赫然写着“餐位费2位,金额6元。”肖女士对此感到非常疑虑,“餐位费不是已经取消了吗?这里怎么还在收?”和肖女士有同样经历的还有万先生。“去年有相关规定出来说不准收取餐位费后,商家的这种行为确实得到了遏制。不过,这段时间,我发现收取餐位费的餐厅越来越多了。有一次在建德观街口的赣味土菜馆吃饭,同样收了餐位费。老板声称,餐馆都这样。”万先生说道。

   餐位费让消费者心有不满

  记者随机采访了不少市民,纷纷表示对现在餐厅任意收取茶位费的现象表示不满。“虽然餐位费的钱不多,但是既然有规定,不就应该遵守吗?”万先生说道。不过,在遇到实际情况的时候,很多消费者虽然觉得不合理,但是往往不会因为“小钱”而跟商家理论。

  “商家也是看准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故意打‘擦边球’。”市民廖女士说,“希望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执法的力度,同时遇到这种不合法的情况时,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遇“餐位费”可拒付

  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违者最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餐位费一事,记者拨打了12315举报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她们会负责登记下市民的投诉,并转到辖区的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南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如在用餐时遇到经营者索取额外的用餐费用等不合理的费用时,消费者可以拒付,也可以到就近的市场监督部或者消协组织进行投诉维权。(记者 吴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