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不得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

06.08.2015  19:27

  江西省实施消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民意;消费者个人隐私受损可索赔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5年9月1日。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46;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据了解,此次修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办法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幅度较大。与原办法相比,新增70条,修改9条,删除11条,并增设了章节,现办法修订草案共有8章73条。

  个人隐私等六大人身权受损可索赔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等情况;要求商品房经营者提供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餐饮业不得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经营欺诈的具体行为标准,此外对问题突出的行业经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根据我省消费投诉案件统计数量大小排序,对案件数量位居前列的食品餐饮、基础电信、汽车经营、养老服务、房屋装修等十几个行业,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因不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电信网络传输有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经营活动嫌疑的信息内容,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和证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或者关闭网站等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停水停电未提前告知

  造成消费者损失要赔偿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计费准确;计量计费错误的,多收的费用及利息应当及时退还消费者;故意调校计量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额为多收费用的三倍。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经营者在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用服务的正常进行;确需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除临时紧急检修外,应当按承诺的时限提前告知消费者。未提前告知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单元、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事项。

  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不得采用保证升学等

  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

  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广告、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快递物流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约定货物送达的时间和地点,查验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完好状态,明确违约责任,确保货物的运输安全。

  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中介服务。(记者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