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

29.09.2015  09:42

  顾客自带酒水,要被收取“开瓶费”,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要加收一两元钱的消毒费,在一些餐饮企业,这些成了“潜规则”。但今后饭店老板再这样做,在法律上行不通。

  9月28日,记者获悉,近日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该《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餐馆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办法》规定,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因不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网购权益受损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办法》对消费争议的解决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到,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促销时提供的赠品商家也应负责修理

  《办法》还规定,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承担往返运输等合理费用,但损害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承担维修责任的商品,在承诺期内因没有维修点或者维修点被撤销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返券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金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