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部校园安全法规征求意见 学生自杀等6种情形校方可免责

23.07.2015  23:14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7月23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 实习生 汪海燕)记者23日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首部学校学生安全法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认为,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14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5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学生人身伤害”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实施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