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江西率先立法保护革命文物

30.12.2021  15:45

  江南都市报讯 邹星欢、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12月29日,《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明确以革命文物为立法对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全省现存不可移动革命文物2960处,其中包括中央南昌飞机制造厂旧址、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方志敏烈士墓等;可移动革命文物43650件/套;87个县(市、区)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普查登记红色标语过万条。

  《条例》规定建立革命文物名录保护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制作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标识,建立完善革命文物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革命文物保存状况。

  针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中产权关系较为复杂、具体工作中存在扯皮或不配合的问题,《条例》明确区分国家、集体、个人和权属不明四种产权归属情况,将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人制度落在实处。同时突出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强化政府兜底责任。

  《条例》明确,国有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非国有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督促履行。需要进行修缮,保护管理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将国有馆藏可移动革命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未依法履行备案或者批准程序,擅自将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出借的。

   保护措施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强调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可移动革命文物

  应当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可移动革命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可移动革命文物,完善藏品保存环境监测调控设施,改善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条件,加强可移动革命文物的预防性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