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文章:准确把握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

19.06.2014  11:04

 

  香港回归后,在我国主权之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建立了新的宪制秩序。这种宪制秩序是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明确指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澄清了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必将极大地促进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正确理解。

  香港基本法起草时,有人开始把基本法称为“小宪法”。香港回归后,有人干脆把基本法称为“宪法”,并逐渐地在法庭上、在基本法书籍中,大量地把基本法称为“宪法”。然而,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地方行政区域是不能有自己的宪法的;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存在根据宪法制定“宪法”的法律逻辑。把基本法称为“宪法”的背后,不可能只是为了表述方便,而是反映了对我国宪法效力的排斥,这当中,多少看出了把香港视为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的心态。要纠正这种倾向,必须明确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基本法不能取代宪法,只是按照宪法制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制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其必然的逻辑就是要放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来理解。我们可以看到,在把基本法称为香港的“宪法”之后,现在香港社会理解基本法以致法庭解释基本法,可以参照国际公约、外国法学专著、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或非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鲜能看到我国宪法的影子。这种脱离我国宪法对基本法规定所作的演绎,不可避免地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愈行愈远。的确,基本法规定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可作参考,但这是以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定的宪制基础为前提的参考,没有这个前提,这种参考就变成了“依照”,用外国的经来解中国的法律,没有这个前提,“一国”就从宪制上悄然消失了,“一国两制”必然发生质的改变。这是绝不容许的!因此,这种只讲基本法不讲宪法的倾向必须纠正。只有将基本法的各项规定放在宪法框架内来理解和执行,才能确保基本法的正确实施。

  中央领导人发表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讲话,都十分强调“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强调讲“两制”,必须同时讲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但香港确有一些人对此的认识是不到位的,也确有人想把香港往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的路上引。要纠正这种倾向,同样必须讲宪法,讲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在香港树立维护宪法、遵守宪法的观念。因为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宪法规定的,香港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也是宪法规定的,从遵守宪法出发,内地各地方有宪法义务维护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香港也有宪法义务维护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

  白皮书关于宪法和基本法关系的论述虽然只有短短的一段话,但每句话都是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可以说,从法律角度抓住了香港社会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模糊认识的关键。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是实现香港良好管治、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任何含糊,更容不得各自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