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两个产生办法”咨询的主要问题

05.12.2013  12:10

  中新社香港12月4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4日发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两个产生办法”分别列出16个和8个待咨询的主要问题。

  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列出六方面的重点议题、合共16个大问题:

  一、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

  1、是否按现行的选举委员会四个界别的组成框架设计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2、提名委员会的总体人数,是否维持目前选举委员会的1200人,或应该有所增减?

  3、是否按现行选举委员会的38个界别分组组成提名委员会,是否增减界别分组的数目?

  4、如增加总体人数,应如何在四个界别之间分配新增的委员议席?

  5、如不增加总体人数,是否维持四个界别之间分配的委员议席数目?

  二、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

  如提名委员会?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成,是否保持现有界别分组内的选民基础,不需作出重大改变;如果认为应在现行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基础上进一步扩阔,如何扩阔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

  三、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1、是否继续维持目前各个界别分组的投票、提名及当然委员安排?

  2、如增加新的界别分组,该界别分组应采用哪一种制度产生委员?

  四、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

  1、提名委员会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2、“民主程序”如何体现“机构提名”的要求?

  3、提名委员会应提名多少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五、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安排

  1、是否只举行一轮选举(如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毋须要求候选人取得过半数有效票)?

  2、是否规定候选人须取得超过半数有效票方可当选(例如在第一轮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取得过半数有效票,获得最高票的两位候选人将进入第二轮选举。第二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

  3、是否考虑其他投票制度,如按选择次序淘汰制?

  4、在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是否仍须进行投票?

  六、任命行政长官的程序与本地立法的衔接

  就一旦在7月1日前行政长官当选人不获中央任命的情况下,须考虑是否修改现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加入重选的安排?

  关于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列出三方面的重点议题、合共8个大问题:

  一、立法会的议席数目和组成

  1、是否应考虑维持立法会议席数目于70席,不作重大修改,或可在符合《基本法》的原则下,进一步增加立法会的议席数目?

  2、如维持立法会的议席数目于70席不变,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是否应维持不变?

  3、如维持立法会的议席数目于70席不变,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如作出调整,应调整至什么水平?

  4、如增加立法会的议席数目,应增加至多少席?

  5、如增加立法会的议席数目,应如何分配新增的议席?

  二、功能界别的组成和选民基础

  应否扩阔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

  三、分区直选的选区数目和每个选区的议席数目

  1、应否调整目前地方选区的数目?

  2、应否调整地方选区议席的上下限?(完)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