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拟制定指引:辱骂警察劝谕无效或被拘

20.02.2014  11:22

  南都讯 记者石秋菊 发自香港 香港近年警民冲突增多,时有前线警员在执法时遭辱骂或不合作态度对待。昨日,香港警方有消息称,将在下月推出指引,在警方遇到影响调查工作的辱骂时,经劝谕警告无效后,可对当事人作出拘捕。

   指引预计下月推出

  2013年7月下旬,一段女教师怒骂正在执勤的香港警察的视频在网络流传。短片中可见,一女教师频频对警察爆粗。事件引起香港社会讨论,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更要求教育局就此事提交报告,认为此事挑战警察执法权威。

  近年来,香港警民冲突确有增多,针对前线警员执法时遇到辱骂或以不合作态度对待的情况,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主席陈祖光透露,警方管理层日前与四个员工方组织开会,表示正在制定指引,协助前线警员处理有关情况。

  陈祖光表示,警方管理层初步介绍了指引内容,这份预计在下个月推出的指引,主要针对警察在处理抄牌、截停搜查、调查交通意外等情况时,如遇到有人不停辱骂、影响调查工作,将会先劝谕,如不理会再警告,但情况持续的话,警员可以“阻差办公”或“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等罪名拘捕对方。

  他对指引表示支持,而此次的指引并没有扩大警方的权力。据他了解,指引并不适用于公众游行集会。

  但也有部分组织对指引表示忧虑,认为市民面对警方执法时,可能会要求交代更多理据,情绪激动时说了粗口,也不代表阻碍调查,担心警方扭曲“阻差办公”的法例。

  警方摄录警民冲突需报备

  关于警察执法时的边界,昨日香港立法会也有讨论。有议员提出,在一次公众集会中,警方对警民冲突过程进行了摄录,要求交代警方何时可以进行摄录、摄录之前是否需要经在场人士同意及对摄录资料如何处理等。

  香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回应,从2006年开始,警方已开始使用手提摄录装置,主要是为案件调查、举证、内部检讨及评估策略之用,只有在社会安宁或公共秩序出现可能受到破坏的迹象或已受到破坏,或有人涉嫌犯刑事罪行时,警务人员才会重点拍摄涉嫌破坏社会安宁的事件包括有关行为及经过。“警务人员如需重点拍摄个别人士,有关人员会在合理可行情况下,预先告知将被摄录的人士才开始录影。

  黎栋国强调,警方不会经常性摄录公众活动,持有摄录器材的人员需经总警司或以上职级人员授权,才可在公众活动举行地点附近候命。摄录队伍亦只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警司或以上职级人员的明确指示,才可就公众活动进行录影。使用手提摄录机的人员须穿上制服或印有“警察”及“P O L IC E”字样的背心,以便识辨。

  而对摄录的资料,如具有调查或举证价值的录像片段会被视为证物处理,并会予以保留至有关调查及司法程序完成才被销毁。录像片段如不具任何调查或举证价值,均须于摄录日期起计31日后销毁。如有需要保留录像片段超过31天,则须经由一名高级警司审批,而该批核人员亦会每月作出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