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发表马建堂署名文章:加快建设法治统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必将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光辉广阔的前景。统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健全统计法律规范、严格统计法治实施、加强统计法治监督、强化统计法治保障,加快建设法治统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扎实有力统计支撑。
深刻认识加快建设法治统计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统计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是统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统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最根本的就是坚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用法治精神凝聚统计力量、推进统计改革、夯实统计根基,依法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把统计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
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是统计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部门依法建立了比较完善高效的统计组织体系,比较科学适用的统计调查体系,比较现代先进的统计数据生产体系,比较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体系,统计在国家科学决策和管理以及人民生产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统计改革发展既面临良好机遇也面临巨大挑战。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更加需要依靠法律调整统计关系、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保障统计权益,更加需要依据法律组织统计工作、完成调查任务、履行统计职责,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是实现统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治是现代统计的鲜明特征,更是实现统计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唯有健全统计法律制度,才能实现统计工作规范统一、井然有序、稳步前行;唯有严格统计法治实施,才能全面履行统计职能,科学有效组织统计调查,充分得到各方支持配合;唯有加强统计法治监督,才能做到统计调查独立公正、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唯有强化统计法治保障,才能使统计事业发展有更好的人财物以及环境支撑。
牢牢把握加快建设法治统计的重大原则
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阐述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加快建设法治统计必须以此为统领,牢牢把握以下原则。
矢志不渝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践行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战略部署。要在法治统计建设中深入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要不断完善各级统计机构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切实履行好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统计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统计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统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矢志不渝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是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也是法治统计建设的根本方向和基本遵循。
矢志不渝坚持提高数据质量。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统计部门的首要职责和根本使命。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推进统计改革创新,为法治统计建设提供不竭动力。要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独立性,严格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责。要依法强化统计工作统一性,确保国家统计政策、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得到严格执行。要依法反对和惩治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抵制和排除可能发生的对统计数据的干扰。
矢志不渝坚持统计为民。统计事业是大众事业,统计数据是重要社会公共产品。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统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健全统计法律规范
“法者,治之端也。”加快法治统计建设,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建立完备的统计法律规范体系。
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要加大对统计深层次问题研究,探讨通过法律规范破解统计难题的有效途径。全力推动《统计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积极推动《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积极促进地方性统计法规修订,推动各地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修订完善地方性统计法规。尽快制定修改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的部门统计规章,尤其要抓紧修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涉外统计调查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等统计规章,及时制定统计标准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规章。认真做好统计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适应统计新情况新问题和依法行政新要求,及时制定相应制度规范;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矛盾冲突或者与统计工作、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及时废止或修改;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予以公布。
深入推进统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提高统计立法的前瞻性,努力实现统计立法和统计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统计立法更加主动地适应统计改革发展需要。增强统计立法的有效性,牢牢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及时推动将统计改革发展成果和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提升统计立法的社会参与度,草拟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定统计规章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呼声,真正反映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普遍关切。
严格统计法治实施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是统计工作的基本规范。加快建设法治统计,必须以打造高效的统计法治实施体系为核心,确保统计法确立的原则、制度落到实处,确保统计法律制度有效执行。
严格依法设立调查项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立调查项目,确保调查项目满足需要、切合实际、富有效能、符合法定要求,做到凡是通过行政记录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开展统计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开展全面调查;通过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开展经常性调查。科学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全面贯彻统计调查表的试填试报。严格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强化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审查,最大限度减少重复、矛盾,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严格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随意增加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指标、频率和组织方式等。真实独立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不虚报瞒报,不拒报迟报。如实准确搜集整理统计资料,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客观完整加工汇总统计资料,坚决抵制可能存在的对统计数据的干扰。
严格依法公布统计资料。坚决执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除依法保密的外,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透明度,在公开统计资料的同时,公布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范围等,认真做好重要统计数据的解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发布统计数据,不断改进发布方式,提高发布时效,确保社会公众方便快捷获取信息。
严格依法使用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资料的信息共享机制,认真落实统计机构向相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的制度,加快建立有关部门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制度,严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加强统计法治监督
统计法治监督是统计领域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法治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最后防线。只有以严密的统计法治监督体系为后盾,法治统计建设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枝繁叶茂、硕果累累。
健全统计法治监督体制。积极接受各级人大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办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治统计建设的议案提案建议,虚心接受其对法治统计建设的指导。切实落实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政府、本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情况监督的职责,研究制定相关的落实制度,使其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健全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统计机构案件移送制度,为各项统计违法案件的全面处理提供扎实制度保障。强化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推动各地统计机构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完善统计法治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统计系统执法部门、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工协作机制,以及国家直接核查、与省级统计机构共同核查、转交省级统计机构组织核查的分类核查制度,努力形成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的强大合力。认真实施约谈告诫制度,继续坚持通报曝光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加强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对法治统计建设的监督,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检举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和举报渠道,各级统计机构都要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和受理单位及通信地址。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与调查对象、统计用户联系制度,定期听取其对统计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保障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健全统计执法责任制,严格案件查处流程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对于失信企业不仅要通过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其信息,同时也要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提高统计违法成本,确保统计数据源清流洁。
强化统计法治保障
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强的组织领导,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需要高素质的统计法治队伍,需要强有力的统计法治保障体系做支撑。
夯实法治统计建设组织保障和人财物保障。严格依照统计法,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强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在乡镇设立统计岗位并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推动各部门按照调查任务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为法治统计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全面落实统计法关于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将统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等各项规定,为法治统计建设提供扎实的人财物保障。
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健全统计普法长效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普法工作,营造全社会尊重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法的良好氛围。
大力推进统计法治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统计法治力量,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优秀人才到统计法治工作岗位,积极推动构建由市级以上政府统计专门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统计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进一步强化统计法治人员培训,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提升统计法治人员专业素质。创新统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建好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统筹调配各级执法骨干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形成上下联动、机动灵活的用人格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建设法治中国新号角,全面推进依法统计步入新征程。统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加快建设法治统计为目标,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不断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奋力谱写统计事业新篇章。
(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国家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马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