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马承祖厅长就《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答记者问

24.12.2013  12:26


图为马承祖同志答记者问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广大群众更好地解读该条例,全面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省司法厅厅长马承祖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答: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于1996年,与全国基本同步。十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较好发展。2007年,省政府出台了《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特别是从2009年开始,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民生工程,全省每年拨付3000多万元专项经费。我省在全国率先建成了覆盖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基层服务网络,在县里有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乡镇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里有法律援助联系点,在工、青、妇、老、残、监所、看守所、驻赣部队也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工作网络基本形成。全省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都在2万件以上,受援2万余人,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达到20万余件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让困难群众共享了经济建设、改革发展的成果,感知了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阳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努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环境要求的提高,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还比较窄;法律援助保障水平还不够有力;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还不够规范;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等等,特别是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有效衔接。因此,为认真总结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我省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地方立法,通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历经四年,11月29日,《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法律援助事业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对于完善我省民主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平安和谐江西、全面推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标志,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问:《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包括制定依据、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界定了法律援助实施主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长。2009年以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万余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解答法律咨询近100万件/次。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还涉及公证和司法鉴定服务。同时,由于我省法律人才资源严重短缺,目前,全省有执业律师仅3400余名。因此,为适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明确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实施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

  二、强化了法律援助政府责任。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并规定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09年以来,省政府将法律援助列入民生工程,每年增拨1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对困难群众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为民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法律援助的办案数量成倍增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因此,《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地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我省以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为契机,重点对弱势群体、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民生领域的就业、就学、就医等事项实施了法律援助,社会效果良好。为了实现“能援则援、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工作目标,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条例》第九条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等事项,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实现了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援助范围的扩大、援助时间的提前、援助方式的调整等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经费需求和辩护人员的大幅度增加。为了做好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条例》明确了:一是刑事诉讼中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二是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三是强制医疗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四是规定了律师的办案义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每年应当承办至少两件法律援助案件,但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或者安排的除外。

  五、完善了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条例》完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一是畅通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确有困难不方便当面递交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通过网上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受理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等八大类群体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对距诉讼、仲裁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三是实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人民法院已经提供司法救助的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司法救助。

  六、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一是规定了法律援助资源调配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资源,合理调配法律援助人员跨行政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二是确立了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三是明确了法律援助办案协作机制。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收取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档案资料查询费、调阅保护费、咨询服务费、复制费、证明费等利用档案资料费用。

问:我省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答:一是组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法律援助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在全省广泛开展《条例》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二是认真研究制定《条例》配套文件,进一步增强《条例》的操作性。
  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与协调,做好有关衔接工作,落实好《条例》相关规定,共同推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四是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提高法律援助监管水平,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问: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确有困难不方便当面递交的,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我们在全省县级以上司法局都已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问: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如何出具?
答: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