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摩托车未遵交规酿事故 致搭乘人死亡获刑

06.11.2015  02:30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5日南昌讯(刘芳 杨丽娟 记者 陶望平)男子驾驶无牌摩托车,未遵守交通规则酿事故,造成搭乘人一死一伤,最终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罚。

  2014年10月25日0时45分,周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宗某、韩某,在南昌市阳明路二经路口违反交通信号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以及韩某、宗某倒地受伤。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7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韩某头部及四肢等处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碰撞摔跌作用可形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月15日,公安民警至周某家中对其进行讯问。

  一审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超过额定载客数,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在路口违反交通信号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以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