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通过节能验收 新房住了3年还没拿到房产证

04.03.2014  18:22

  本报3月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阳 易秀娟) 岚山某小区一业主,花37万余元买的房子因为没有通过综合验收,住了3年还没拿到房产证。他想卖出去也没法卖。无奈之下,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已支付所有购房费用并支付房款1%的违约金。

  2010年4月,52岁的河南人阎某在岚山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98平方米的商品房,付了37万元的全款,并于2010年9月入住。中途,阎某想将房子转手倒卖出去,但直至2013年,开发商仍未协助他办下房屋产权证书。2013年5月,阎某将开发商起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是涉案房产至今尚未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根据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具备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并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买受人使用。合同还规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某依约交付了房款,开发商也应向其交付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及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本案中开发商虽于2010年9月将涉案商品房交付给阎某,但其交付的商品房因为没有通过供暖等指标的节能验收,不符合法定的交付条件,所以迟迟过不了户。”办案法官介绍。2013年7月11日,岚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已支付所有购房费用37万余元并支付房款1%的违约金。

  该案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判决并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