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高层次人才安家——《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08.06.2015  15:46

安家才能立业。为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市委市政府投资兴建了一批高品质、多功能的高层次人才公寓(位于高新区东方花城住宅小区南面),于2014年6月正式启用。 近日,我市印发《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和条件、申请流程和入住手续、入住标准、入住费用、公寓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人才公寓为政策性周转用房,只租不售、周转使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凡2008年6月13日后引进到我市(含中央、省驻市单位)、且在我市无自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经申请批准后,都将有个100—130平方米的“新家”。

三大类人才享受入住人才公寓待遇

第一大类是《新余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规定》(余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市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获省级以上荣誉的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年销售额在5亿以上或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高管等六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大类是在我市工作且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

第三大类是属我市钢铁、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支柱产业和光电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学、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企业高管。

明确申请流程和入住手续办理

暂行办法规定,高层次人才入住公寓,需由入住对象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市委人才办进行入住资格审定;入住资格审定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服务中心)根据入住标准开具《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入住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及《入住通知书》与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前三年个人免交入住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经申报批准的入住对象自入住之日起,前三年个人免交入住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暂行办法还规定,三年后的入住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由入住对象本人承担,或入住对象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财政不再补贴。市发投公司按公租房价格的50%标准收取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记者 李佩文 通讯员 欧阳小清 朱小芳)

来源:新余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