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高空坠下杯子砸重伤 苦寻3年找齐138家被告
生活曾支离玻碎的陈涛逐渐充满期待
四川“高空坠物伤人”被告人数最多案件,将于4月28日开庭审理
一个从天而降的杯子,砸中了路人陈涛,他的生活因此而改变,从此走上了长达3年的法律维权路。
2011年8月15日,陈涛骑电瓶车搭女友至成都提督街锦阳商厦楼下时,一个落下的杯子砸中他的头,导致他患上了创伤性癫痫等严重的后遗症,医疗费用欠下了十几万元,全家人不得不外出打工为他治病。
陈涛决定用“高空坠物连坐”的法律条款维权,起诉“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就是整栋商厦的150多位业主。但大厦地处闹市,里面的公司和商户流动性大,随着陈涛、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核实,起诉的对象也不断发生着变化。4月24日,华西都市报记者独家获悉,这场持续了3年的“高空坠物伤人”案,将于4月28日在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确定的被告为138家。这是四川省“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的案件,在国内都属罕见。
A
意外被杯子砸成重伤头上仍留有伤疤
陈涛在金牛区一家工厂上班,他的住所就是工厂内的集体宿舍,屋子虽小,但用品齐全,床是由两张小床拼凑而成。一个房间本由两人住,但3年前的意外发生后,厂里特意为他安排了成单人间。
前不久,阴晴不定的天气让陈涛生了一场重感冒,他不得不连续四天去社区诊所打针。“从那场病后,免疫力就低了,容易生病,一紧张或者注意力集中头还是会疼。”陈涛摸着头上那道模糊可见的疤痕说。
陈涛的痛苦还远远没有结束,在事后的调解中,家人希望由商厦的物业公司来承担责任,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说,无法认定杯子掉落的地点,也无法确定谁从高处扔了杯子,物业公司只是大楼里其中一家公司,他们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B
维权被告多达150个两年没确定下来
当时,《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了一年多,其中第87条,也就是著名的“高空坠物连坐”条款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陈涛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初准备起诉书,30多家公司和商户列为被告,可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中多家已经搬迁或注销了工商信息,立案时,陈涛诉状上的被告减到了29个。后来,法院送达传票时发现大厦6楼以上的商户和公司其实有上百家,需要追加的被告多达150多家。到2012年底,确定的被告名单拉长到125家。2013年9月,陈涛的律师再次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告名单,数量超过150家企业和个体商户。
4月28日,锦江法院将开庭审理这起“高空坠物伤人”案件,最终的起诉对象由150多家变成了138家。
过去的几个月,陈涛每天都会和律师王黎明联系,询问案件进展。为了补充法律相关文书,陈涛几乎马不停蹄地奔走于各个工商所和派出所,顺利的话,一个公司要跑上两三天,不顺利的话就一个月。
法院通过三种方式通知了被告,一是上门发送传票,但仍有部分商家没有收到,或是拒收。随后,法院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通讯录挨个电话通知,最后,用登报的形式通告剩余的商家。
时至今日,陈涛的生活正慢慢回归正轨,他的肝部和癫痫都康复得比较顺利,女友在他工厂附近上班,两人时常能够见面,“五一节就到女友家去说结婚的事了。”接下来的生活,陈涛充满了期待。(记者李天宇摄影杨涛)
律师说法
遭遇“天降悲剧”可用三种方式维权
面对从天而降的“礼物”,市民该怎么办?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子豪介绍,不管是无意的伤害,还是有意的行为,受害人可采取三种方式维权。
在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可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又找不到具体侵权责任人,为了保护受害人,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居民需要共同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在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起诉相关物业管理方。“三种方式可以同时使用。”刘子豪说。
对于一些楼盘安装视频监控,刘子豪表示只要不拍摄住户房间内部就不算是侵犯隐私,“这种方式便于事故发生后分清责任。”
互动
天上“馅饼”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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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5日下午3点,24岁的陈涛骑电瓶车搭着女友,驶到提督街锦阳商厦楼下,头部突然遭到猛击,失去意识。不久他睁开眼睛,看见身旁有一个摔得粉碎的杯子,周围人对着商厦大喊:“哪个丢的杯子,砸到人了。”
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左顶骨粉碎性、凹陷性、开放性骨折,头部遭受重创,右半身有很大可能永久性截瘫,全身多处的重伤让他的生活一塌糊涂。创伤性癫痫不时发作,让他必须每隔8小时就要服用对肝脏有严重损伤的抗癫痫药物,后来肝脏受到了损伤。家里欠下了十几万元的外债,还未成年的弟弟因此辍学,开始在外打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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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见习记者吴冰清周家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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