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庆锋:高空抛物受害者维权或可考虑“私事公办”

19.06.2014  12:07

  2011年8月,一个杯子从锦阳商厦楼上掉落砸中路过的陈涛致创伤性癫痫等严重的后遗症,医疗费用欠下十几万元。陈涛用“高空坠物连坐”的法律条款起诉整栋商厦业主,仅确定138名被告数量就花了3年时间。法院判124家被告各赔陈涛1230元,共152520元。(6月18日《华西都市报》)

  高空抛物的危害公众或许都清楚,但还是时有发生。在抛物造成伤害之余,维权的取证更是让受害者一再“很受伤”。经过三年时间最终确定124家被告的陈涛,其漫长而艰辛的维权路,更让人看到了依靠个人力量维权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尤其是在确立可能的加害对象上。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由公共力量为这些特殊的维权“开绿灯”呢?

  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换言之,受伤者可以将所有可能施害者列为要求赔偿对象,但这个数量也许会非常大,且难度非常高。对于受伤的个人,要维权,无异于雪上加霜。而陈涛,正经历过这样艰辛的维权路。

  值得注意的是,陈涛在当初起诉时列了不到30家被告,而在法院送达传票时发现大厦6楼以上的商户和公司其实有上百家,需要追加的被告多达150多家,而后才补列了150多家被告。此后,法院还通过上门发送传票、通过物业公司电话通知以及登报通告的三种方式通知被告。所有这些措施,显然都超出了个人能力范围。退一步说,即使个人能够做到,其维权成本显然也非常之高。

  所以,从保护受害人利益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我们可以适当考虑由公共机构在特殊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社会帮扶等措施,来尽量降低受害者的维权成本。说白了,就是可以适当考虑为高空抛物受害者的维权取证“私事公办”,以此让维权之路不再那么艰辛,让受伤者不再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