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高速路逃费可处通行费5倍罚款

08.10.2015  11:43

  《江西省公路条例》在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公路规划和建设、公路养护、公路线路和通行、高速公路特别规定、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

   公路上禁止非法设卡、收费

  《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和拦截车辆。

   公路超载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条例》提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

  违反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车辆在装载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车辆装载物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违反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路逃费可处通行费5倍罚款

  《条例》在高速公路特别规定中提出,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符合减免规定的车辆,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经查验后方可通行。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违反《条例》规定,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

   服务区停车场、公厕、饮用水应免费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经营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经营管理,服务区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保持清洁、卫生。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内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供电、供水、加油、汽车维修等应当昼夜提供服务。停车场、公共厕所、饮用水服务应当免费。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因故无法提供部分服务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可变信息板等设施及时发布信息,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服务。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不得在乡道村道向通行车辆收费

  我省目前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远远跟不上发展需要。如何加强乡道村道的管理,《条例》对乡道村道作了特别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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