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规范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审理

29.10.2015  10:46

        为发挥司法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提高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10月2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大幅上扬。针对此类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江西高院分别从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和审判机制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

        《意见》包括:一是从立案、财产保全、送达、排期开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尽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二是要求按江西高院2014年7月16日下发的《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受理金融机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并补充规定了会议纪要中尚未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部分问题;三是对金融债权纠纷案件中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移送程序的启动,不予移送、中止情形需具体审查的事项以及如何与公安、检察机关工作沟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规范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的新型业务模式中金融质押贷款纠纷的审理,并对在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金融机构主张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较为开放性的规定;五是要求成立专门应对机构,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处理涉及同一债务人引发的民间集资纠纷和金融债权纠纷等敏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融资纠纷系列案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