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一5岁男童鱼塘溺亡 父母失职担责90%

20.01.2014  14:02

家住萍乡市近郊的5岁孩童小君在鱼塘边玩耍,不慎落水溺亡。小孩的监护人、鱼塘承包人和鱼塘所有者,谁来承担责任?1月18日,记者获悉,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特殊的身体权纠纷案,在有关小君的22万余元的赔偿费用中,根据过错程度,由鱼塘承包人邢某承担10%即2.2万余元,其他损失由死亡孩童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鱼塘被承包人改变了原貌

据了解,君某与朱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育有一子小君。朱某父母与邢某系邻居关系,两家相距50米左右,当地村民小组所属的鱼塘在邢某房屋旁边。自1998年起,邢某即开始承包该鱼塘,每年向村民小组缴纳鱼塘承包费,由村民小组用于水利设施的维修。

去年3月起,邢某陆续利用房屋前余坪及鱼塘边自己的自留地修建休闲设施,改变了鱼塘原貌,并对外悬挂广告牌,上书“某某山庄欢迎您”,并注明垂钓、休闲、餐饮。但该“山庄”未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也未征得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5岁男孩无人看管命丧鱼塘

另据了解,邢某在修建休闲设施期间,小君居住在朱某父母家中,经常到邢某房屋处玩耍,邢某多次要求朱某及朱某父母不要让小孩来鱼塘边玩耍,防止出现意外,但未引起重视。

2013年7月24日,邢某外出工作,其鱼塘修建设施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没有施工人员在场。当天中午,朱某的母亲带小君到邢某家中与他人一起打麻将,小君自行与其他小孩玩耍。下午2时许,朱某要小君回家未果随即独自回家。下午5时,朱某的母亲发现小孩不见了,慌忙寻找,随后在鱼塘边发现小孩留下的鞋子,孩子从鱼塘中打捞上来后已溺亡。

●法院判孩子父母与承包人共担责

事后,小君父母诉诸法院,认为邢某改建鱼塘期间未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小君的死亡负有全部责任;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之责,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经审理法院认为,这名小孩的两名监护人均没有履行监护之责,放任无行为能力的小孩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中自行玩耍,是导致这名小孩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邢某所承包的鱼塘虽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但其承包给邢某的鱼塘是用于养鱼及农田灌溉,并未同意邢某改为山庄对外经营,对邢某的行为依法可不承担责任。但根据过错程度,由邢某承担10%的赔偿费用,而其他损失由小孩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来源: 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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