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的案例告诉我们: 鸟儿多是宝 请远观 勿打扰(图)

09.12.2015  17:01

  近日,河南一大学生因在自家门口掏鸟窝,抓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判刑10年半,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我省,同样有人因抓鸟受到法律制裁。去年,崇仁县一男子设网捕麻雀被依法判处管制6个月。

  在南昌有哪些保护鸟类呢?其分布情况如何?非法捕杀、贩卖这些保护鸟类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展开了调查。

  【案例】

  崇仁县一男子捕麻雀被判管制6个月

  去年7月25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许坊派出所侦破一起非法狩猎案。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崇仁县郭圩乡程家村水库边设网捕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男子黄某正从粘网上取鸟放入鸟筐,当场缴获麻雀34只。经查,黄某于2014年7月先后三次共捕获麻雀159只。

  捕杀和贩卖麻雀都属违法行为。近年来,麻雀数量大量减少。在南方很多省市,许多人趁着鸟类迁飞的季节乱捕乱吃麻雀。为此,麻雀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崇仁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 崇仁县法院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2条规定,每年4月至11月为非重点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黄某在禁猎期内猎捕鸟类,属于非法狩猎,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故法院依法判处管制6个月。

  【说法】

  捕杀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将追刑责

  记者从南昌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到,捕杀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裘大队长告诉记者,“对于偷盗省级野生保护动物的案件,主要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对当事人进行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收缴实物并罚款等处罚。”裘大队长介绍,偷盗省级野生保护动物的不法分子主要按行政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