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胜:奉化塌楼事件,民心不能倒塌

08.04.2014  12:27

  在经过近一天的协商后,奉化居敬社区原29幢的居民还是没能接受政府方面提供的补偿方案,居民另外不能接受的,是仍然留在房子里的财物。有居民向记者展示了政府方面发放的通知:“居敬小区29幢已部分倒塌,未倒塌的25户房屋不能居住,由宁波江东开运挖掘有限公司拆除。拆除中造成的房屋内任何遗留财物毁损、遗失,住户不得要求赔偿。”(4月7日《北京青年报》)

  看到上述报道,奉化政府的表现让人遗憾,事件发生以后,政府因何还在百般推托,居敬小区29幢住户财物难道不是正当财产,政府有何权力要求住户不得要求赔偿?

  距离奉化居敬小区29幢楼坍塌已经过去多日,奉化政府看似很积极的人道救助,却透露出高高在上的施舍和颐指气使之态。

  居民70年产权楼房,20年就瞬间坍塌,难道责任在居民?1987年起试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年至100年。

  种种疑问、疑惑,都有待查实。去年就被鉴定为局部危房,因何不及时整修呢?报道说,是因为450万元的维修费用没有着落,更是笑话,既然鉴定为危房,首先应搬出住户,进行维修,然后分清责任,是建筑商的责任?还是住户的责任?还是政府的责任?另外,对于大业维修,居民在买房时缴纳了大业维修基金,难道当地没有大业维修基金?

  愚以为,归根到底,所有的责任全在政府,回过头来看,城市小区从规划、设计到建设、监理,以至最后验收,哪一步离得了政府的监督和审批?以往,很多质量事故又往往涉及贪腐,此次例外否?此事件中,相关政府部门更多的潜台词中,,隐含着对小区居民使用不当所致的指责。不过,退一万步讲,小区住户进行装修改造,政府的房产部门,他们有监管的职能,如果住户改变结构,影响安全,不但可以责令停工,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政府的房产部门呢?他们可曾缺位?

  近两日的报道来看,施工方找不到了,开发商也找不着了,不过楼却是真的倒塌了,抛开政府的责任,从政府职能来说,也有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积极开展人道救助,积极提供各种公共救助服务,在紧急情况下,救助的责任首先应该由政府承担,暂时找不到人不要紧,事后追责,相信谁也跑不了,或许这才是奉化政府应秉持的态度,也是对政府责任的补救。

  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各种公共事件发生后,公民意识表现得会异常强烈,人们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及权利的觉醒和普及,会特别敏感,而在网络的推动下,则更显醒目。在这样的考验面前,不应该看到回避及闪烁其词,政府如何直面质疑是学问,是艺术,更是官德和责任,回避的结果只能引来更多、更强烈的质疑,楼可以倒塌,政府的责任不可倒塌,民心更不可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