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州公安局原局长王家黔受贿一审被判11年

10.10.2015  12:38

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29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黔东南州公安局局长王家黔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家黔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38.19万元、赃物奥迪A6L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家黔为他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利益,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38.19万元和价值46.0022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记者 李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