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可以尝试为频危孩子提供“社保”

26.05.2015  13:00

  “少年司法与综合保护”研讨会近日在京举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在会上提出,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是缺少家庭的关爱和监督,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心理疏导、管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来承担,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5月25日《法制晚报》)

  “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课题组在全国多地进行了专项调查。其结果显示:在308名涉案未成年人中,至少有55.52%的人并未受到监护人或照管人的管教;在171名外地户籍的涉案未成年人中,61%没有父母的陪伴;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59.09%还保持婚姻关系,双方有固定工作的仅占23.70%。

  这项调查再次验证了一个事实:缺乏监护人有效监管的孩子,一旦再过早地辍学,则极有可能滑向犯罪的边缘。挽救这些频临犯罪的未成年人,当然首先督促父母履行监护义务,陪护好自己的孩子。再者,政府职能部门也需要重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刚性规范。这两者都做好了,才能保护孩子不虚度美好的青春,不入人生歧途。

  可是,有些特殊家庭的孩子,比如父母一方离异一方病残,比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入狱等,这些家庭的孩子,因为家庭关爱和父母管束的缺位,往往会失去学习的兴趣和耐心,过早地辍学,他们必然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潜在群体。对此,政府就可以像宋英辉教授提议的那样,出资购买社会服务,让专业的社会力量为这些失群的孤雁做心理疏导和管护帮教。比如,我们可以在特定的行政区域成了一个颇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保”服务中心,而非仍由他们流落街头,沉迷网络,组成打架斗殴的小帮派,以免造成“未成人先违法”的悲剧。

  其实,对那些特殊家庭缺乏有效监护的频危孩子,如果他们实在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政府也可以试着把“社保中心”做成类似于学校的社会再教育机构,全日制地对辍学的未成年人传授文化知识,直到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或掌握一门技术。显然,这可以视为他们进入社会前的最后一道保障。再者,如果是父母因故不能履约监管,孩子沦为了有暴力倾向的频危少女,父母也可以加入到这种特殊“社保”的社会再教育机构,当然,费用问题由父母来承担。

  少儿犯罪的低龄化趋势不能不忧心忡忡,家庭教育和监护义务的缺失,是无法忽视的推手。为这些特殊孩子创设良好的成长环境,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是一个可以尝试的探索,我们期待着这个措施能从构想走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