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后不付抚养费 13岁女儿把生父告上法庭

27.11.2013  16:11

吴某和朱某有一个女儿。去年两人离婚,女儿跟着妈妈过。

离婚一年半了,爸爸吴某对女儿不闻不问,说好的抚养费也只支付了一小部分。13岁的女儿作为原告,将亲生父亲告上了法庭。

近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离婚后

女儿和妈妈过得很艰难

1999年,吴某和朱某登记结婚。第二年,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取名为吟吟(化名)。去年3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女儿跟妈妈朱某。

离婚前,吴某隐瞒了自己参与民间借贷的事实,所以当年6月,吴某和朱某又重新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在前后两份协议里,都约定女儿由母亲朱某抚养,爸爸吴某需要每月支付2000元女儿抚养费,直至女儿十八周岁。约定的支付方式是,吴某每年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一年抚养费。

但是,从离婚到现在,超过一年半时间,吴某只支付过3000元抚养费。照顾女儿的重担,都落到了妈妈朱某的身上。

今年9月,吟吟升入初二,学习更加紧张,为了提高成绩,吟吟还报读了补习班,家里开销更大了。妈妈每天变着花样尽量为女儿做营养可口的饭菜。这种种开销,妈妈朱某的工资捉襟见肘,渐渐已经维持不了母女两个人的正常生活。

这期间,吟吟联系过爸爸吴某,希望他能支付抚养费。但被吴某拒绝了。

法院判决

老爸尽快支付抚养费

开庭当天,由于吟吟未满十八岁,母亲朱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吟吟诉说了一年来母女俩相依为命的心酸经历,“光靠妈妈一个人的收入,现在实在维持不下去了。我希望爸爸能够承担他承诺支付的抚养费,减轻我们的负担。

被告吴某没有出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基于这些,法院判决:

被告吴某应该按照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支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求被告吴某支付女儿吟吟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抚养费,一共39000元。

判决书还要求,吴某从自明年起,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在每年1月5日前支付女儿当年抚养费,直到女儿满十八周岁为止。(汤晓燕 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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