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分宜县旗山石业 有限责任公司“4·3”事故瞒报的通报

13.08.2014  21:12


赣安办字〔2014〕71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分宜县旗山石业

有限责任公司“4·3”事故瞒报的通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来新余市分宜县旗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事故举报材料后,省安委会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经省核查组初步核查,新余市联合核查组核查,确认2014年4月3日,新余市分宜县旗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死亡3人。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为私营企业,于2007年9月26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年9月27日取得延期许可,证号为(赣)FM安许证字〔2010〕K1180号,有效期至2013年9月27日。  2013年由原分宜县旗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凤阳矿业分公司作为整合主体矿山与相邻的双凤采石场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该矿山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该企业在整合过程中借整合整改名义又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违法组织生产,由于管理混乱,无序开采,隐患排险无方案,现场处置无保障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事故。

这起事故反映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矿主及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地方政府管控不严;各级职能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严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各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等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处罚上限对瞒报事故的企业从重处罚,对瞒报事故当事人、参与者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省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要求新余市政府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组织和参与瞒报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及时报道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及时曝光瞒报事故的企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切实提高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办矿、安全办矿的意识,坚决遏制事故瞒报行为。 

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的事故瞒报信息,要组织力量,多线索、多方面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打好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   

今年3月29日至4月29日的一个月内,我省相继发生①上高县锦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29”坍塌事故,②分宜县旗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4·3”坍塌事故,③江西万年青矿业公司鹅岭石灰石矿“4·29”爆破事故等3起露天采石场较大事故。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不彻底,爆破作业管理不到位,“一面墙”开采反弹现象严重,未实现修路上顶、未实现平台上装运作业等突出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坚守红线,严格履职。严格对照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要求,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大露天采石场专项整合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露天采石场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把整治验收关,坚决做到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对整治无望的采石场要坚决予以关闭;彻底改变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现状,提升露天采石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