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最低工资标准第9次调整 7月1日起执行

11.06.2014  17:52

  昨日,省人社厅公布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平均增幅达到13%。一类区域由每月1230元调整到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每小时12.3元调整到13.9元。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省自1995年5月1日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9次调整。调整之后,我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1300元,最低1060元。

  此次调整后,各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到13%,其中一类区域由1230元每月调整到1390元每月,二类区域由1150元每月调整到1300元每月,三类区域由1070元每月调整到1210元每月,四类区域由980元每月调整到1060元每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2.3元每小时调整到13.9元每小时,二类区域由11.5元每小时调整到13.0元每小时,三类区域由10.7元每小时调整到12.1元每小时,四类区域由9.8元每小时调整到10.6元每小时。

  据了解,为了缩小地区间的工资差距,本次对最低工资标准区域类别进行了调整,将原来5个区域类别调整为4个区域类别,即一、二、三类区域保留不变,将原来的四类区域和五类区域合并为调整后的四类区域。同时,对个别县(市、区)的适用区域进行了微调。因此,我市的都昌县、修水县由原先的五类区域划入四类区域。

  按照区域划分,我市的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归二类区域;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划归三类区域;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划归四类区域。

[责任编辑:余亦鹏] 来源: 九江晨报 | 一键分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