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下达2016年度流域生态补偿资金20.91亿元

09.09.2016  18:39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保障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筹集下拨2016年流域生态补偿资金20.91亿元。

  江西省境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鄱阳湖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河流,以及九江长江段和东江流域等。以省对县(市、区)行政区划单位为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象,涉及全省范围内的100个县(市、区)。

  据悉,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将水质作为主要因素,同时兼顾森林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因素,对水质改善较好、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县(市、区)加大补偿力度,进一步调动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根据江西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在保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4年各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因素法结合补偿系数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进行两次分配,选取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质量、水资源管理因素,并引入“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补偿系数、主体功能区补偿系数,通过对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果,采取“就高不就低,模型统一,两次分配”的方式,计算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

  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定为:水环境质量因素占70%权重,其中,交界断面、流域干支流、饮用水源水质和生态红线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情况占50%权重,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政策及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占20%权重。森林生态质量因素占20%权重,重点考核各县(市、区)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水资源管理因素占10%权重,重点考核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成效。

  分配到各县(市、区)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森林质量提升、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民生工程等。

  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强化跟踪问效,统筹财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工作成效。对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县(市、区),将扣除当年补偿资金的30%-50%,所扣资金纳入次年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