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震局责任清单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
1 | 江西省地震局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行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分管局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许可的按时办理许可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
2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 |||||||||
4. 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5. 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 | |||||||||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3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4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5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6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7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地震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组织和个人涉嫌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规章】《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8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9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1、动议和受理阶段责任: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 | 人教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五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五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具体意见。 | 人教处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表彰奖励或提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 | 分管局领导 | ||||||
4、公示阶段责任:公示拟表彰或奖励对象相关情况。 | 人教处经办人 | ||||||
5、执行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发放证书和奖金。 | 人教处经办人 | ||||||
6、事后监督责任: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人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 | 江西省地震局 |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 其他权力 | 1、划定阶段责任:提供关于各类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国家有关标准;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事后监管责任: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11 | 江西省地震局 |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 其他权力 | 1、检查阶段责任: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确定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确认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程度和确定增设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督设施。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建设单位按照地震台站建设要求,予以增设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3、监管阶段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按标准或要求建设抗干扰设施、增设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地震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建设工程方能开工。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12 | 江西省地震局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情况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备案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归档。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13 | 江西省地震局 |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审批 | 其他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决定。 | 分管局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条件的,行文告知准予中止或终止运行,报中国地震局管理组备案。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14 | 江西省地震局 | 未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责令改正 | 其他权力 | 1、检查阶段责任:按法规和程序实施检查。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责令改正和补救,追究责任。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公示阶段责任: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5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其他权力 | 1、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法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2、报告反馈阶段责任:将检查情况报送上级机关,将整改意见反馈检查对象。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 ||||||
3、事后监督责任:对整改落实不力的,采取行政措施。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16 | 江西省地震局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其他权力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内容主要检查项目(包括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情况、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情况、应急储备物资的准备与管理情况、灾害救援队设置与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处置流程与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情况)、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 应急救援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持地震行政执法证,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 应急救援处经办人 | ||||||
3.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城检单位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 应急救援处经办人 | ||||||
4.监管责任:针对检查发现的相关单位未依规切实履行地震应急准备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 应急救援处负责人和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17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其他权力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内容主要检查项目(包括有关单位地震专用台网和地震监测建设标准情况、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使用情况、监测台网持续运行情况)、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持地震行政执法证,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 ||||||
3.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城检单位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 ||||||
4.监管责任:针对检查发现的相关单位有未按标准建设台网和使用设备、软件以及擅自终止(中止)监测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18 | 江西省地震局 | 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 其他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地震工作部门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二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3.接收责任:对合乎监测数据规范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接收的文书;对不合乎监测数据规范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接收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
监测预报处经办人
4.监管责任: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监督管理。
监测预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19 | 江西省地震局 |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 | 其他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2.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震防发〔2012〕33号)。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家对社区基本情况、示范创建工作以及其申报资料进行检查复核。 |
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分管局领导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授予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并视情况向上一级地震工作部门推荐申报高一级别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称号。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5.监管责任:对取得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进行监督检查。 |
震害防御处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20 | 江西省地震局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按法规和程序受理备案。 | 应急救援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1 | 江西省地震局 | 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 其他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审核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办公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三定方案】《江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震发人〔2002〕118号)“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宣传或不宣传的决定。 | 办公室负责人 | ||||||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纠正未按审核要求进行的宣传工作。 |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22 | 江西省地震局 | 加处罚款 | 其他权力 | 1.调查阶段责任:根据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计算缴纳罚款的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 法规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 分管局领导 | ||||||
3.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发展与财务处经办人 | ||||||
4.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法规处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3 | 江西省地震局 | 行政复议 | 其他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 法规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 法规处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的)。 | 分管局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制作、送达复议决定书。 | 法规处经办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依法履行。 | 法规处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24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其他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法规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处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 法规处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法规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序号 | 实施 | 项目 | 权种 | 责任事项 | 责任 | 追责情形 | 责任 设定依据 |
25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其他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法规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处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 法规处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法规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