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维度探析宗教领域供给侧改革

28.09.2017  20:52

   

  2015年11月10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供给侧”和“供给侧改革”成为经济领域高频词,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所谓“ 供给侧 ”,即供给方面,供给的范围和水平取决于社会 生产力 的发展水平。供给侧改革适用于受市场供给影响的诸多领域。在宗教学研究领域,西方学者罗德尼·斯达克提出“宗教市场论”及“当代宗教变化的主要根源取决于宗教产品的供给者,而不是消费者”。我国学者魏德东认为“宗教供给而非宗教需求对宗教发展起决定作用”。那么,如何在宗教领域探索供给侧改革,由信教群众的需求管理向宗教界供给管理的范式转换,提高宗教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是中国宗教在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过程中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

  维度一:宗教界自身建设——增加优质供给

  宗教市场论认为,“在一些主要元素上,宗教系统与经济系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可以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对宗教现象的分析上。”宗教市场产品的供给者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产品为宗教信仰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包括宗教文化及形式多样的宗教活动等。供给方的优劣决定了“产品”的好坏,影响了“信仰市场”的发展。

  如此,宗教界自身建设成为了供给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赖以生存及得以延续弘扬的重中之重。这些年来,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不良风气对宗教界产生了一定冲击和影响,教风方面存在一些难以忽视的问题,如信仰淡薄、戒律松弛、不重修行、贪图享乐、借教敛财、争名逐利,脱离信教群众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与声誉,降低宗教供给的质量,从而影响宗教信仰市场。从供给方来说,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和纠正。

  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增加宗教界优质供给应促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宗教教职人员的整体素质。从宗教团体来说,要提高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教职人员队伍管理,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宗教院校来说,要抓好爱国爱教这个核心,加强人才培养,下大力气培养中青年教职人员特别是后备人才。从宗教活动场所来说,要积极开展和谐寺观教堂的创建活动。2016年,国宗局以“规范”为主题,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和规范管理,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宗教学识、工作能力、文化水平等方面提升整体素质,促进行为规范,不断健全和完善场所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场所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确保管理体制顺畅、组织健全、方式民主。从宗教教职人员来说,要牢固树立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在服务人群、改善民生、造福社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还要自觉接受信教群众监督,始终做到有所行、有所止,有所为、有所戒,从提高信仰素质、强化持戒修行、重视制度建设、增强群众意识四个方面加强教风建设。

  维度二: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扩大有效供给

  “宗教工作的重点是改善宗教供给而非盲目抑制或扩大宗教需求”。在法治化大背景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宗教工作扩大有效供给的关键。目前,我国宗教领域行政执法起步较晚,存在立法不强、执法主体薄弱、执法依据不明晰、执法监管缺位等情况。因此,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思维来解决宗教问题,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正面引导和服务宗教界,是全面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的深刻命题,是在法制化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的有力抓手,更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举措。

  《宗教事务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各地也相应陆续出台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二年来,宗教领域新形势、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供给与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需求存在差距。供给方有供给,但是“有效”供给不够,导致供需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宗教领域依法行政的进程。因此,在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过程中,需要扩大有效供给,应提供一个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重要原则的宗教领域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宗教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宗教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宗教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完善宗教方面法律法规。针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适时修改现行宗教法律法规,增加可操作性和包容性。二是建立健全便民高效、科学合法的宗教领域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权力清单制度。宗教领域行政审批的规范与否,涉及到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及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应坚持服务为先、公开公正、依法审批、便民高效原则,治理审批“沉疴”,规范和改进宗教领域行政审批行为,切实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坚持宗教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宗教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合法、有效。四是全面落实宗教工作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依法惩治失职、渎职和执法腐败现象,做到“事中严格把关,事后依法监管,确保有效追责”。五是推动各地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提高基层宗教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维度三: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拓宽供给渠道

  “从宗教方面来说,宗教界人士要充分意识到自己在接受党和政府的引导和直接引导信教群众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重大责任。”对于宗教及宗教文化的现实意义,很大部分民众甚至包括一些信教群众都一知半解,还停留在“和尚灵不灵”、“道士算命准不准”的阶段。供给渠道连接着供给方和需求方,既有效展示供给方又能反映需求方正常诉求。在宗教领域,供给渠道体现在宗教界作用于社会和大众的方式和途径,如通过讲经说法、宗教活动、公益慈善、对外交流等方式服务和反馈社会,社会和大众通过宗教供给渠道,提升对宗教的知晓度、认可度,提升宗教美誉度,从而形成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交往互动的良性循环。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党先后提出“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等要求,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针的深化和发展,也是对拓宽宗教领域供给渠道提出的总体要求。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让宗教释放出正能量,影响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一是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也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引导鼓励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二是积极参与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优秀宗教文化。重视宗教文化对于中华传统文化建设及全社会道德建设的积极意义,对宗教文化加大脱敏力度,增强文化自信,走出国门,互鉴交流,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扩大中国宗教在文明对话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三是深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一种整合社会资源,做好社会服务,发展公益事业的现实有效的做法。宗教界应不断创新公益慈善事业模式,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宗教公益慈善活动从分散化、个体化、单一化,向规模化、社会化、多样化发展,形成一支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专门人才、特别是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和运作的专业管理队伍,  形成一批独具宗教特色、契合社会需求的公益慈善服务品牌。

  (供稿:宗教一处 胡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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