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出台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

13.04.2015  20:50

  日前,新余市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对各级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履行何责”、“如何履责”、“怎么追责”和“追责后果”等加以明确。

  责任清才能敢担当。《实施办法》将各级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划分为3个层次:党委领导班子有9种责任,分别是: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强化权力监督、坚决惩治腐败、推进源头治腐、维护群众利益、加强廉政教育、开展巡视巡查工作。党委书记有4种责任,分别是领导责任,要做到“五个亲自”;推进责任,要坚持做到专题研究、安排部署、分解责任、明确职责;监管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自律责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其他班子成员有3种责任,分别是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监管责任,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管,发现轻微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律责任,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各级纪委(含纪检组、纪工委)5种监督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纪律监督,加强监督问责,严肃查办案件,维护党员权益。

  为保障“两个责任落实”,《实施办法》规定了8个方面的制度或措施:一是履行情况报告评议制度,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责情况;政府组成部门党委和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奖惩使用重要依据。二是签字背书制度,责任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追究责任的依据。三是检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选拔任用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四是廉政教育谈话制度,在单位理论学习、党校培训等融入廉政教育内容,加强日常教育提醒。五是约谈制度,每年至少约谈一次下级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听取汇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地方、部门,进行约谈。六是“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部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七是“制度+科技”管理监督机制,推进和完善全市电子政务、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等有关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党务、政务、行政事务办事公开,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八是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进一步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水平。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4月10日,该市通报了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12家单位和26名县级干部被评为不合格,被取消评先评优和后备干部资格,真正起到了“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该市专门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作为《实施办法》的配套制度,分别就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追究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13种应当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情形、9种应当追究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10种应当追究纪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情形、8种应当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规定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6种主要方式,同时对从重或加重、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节进行了明确。被问责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受到组织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办法还规定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新余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