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李利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答记者问

20.01.2016  23:57

  2016年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我省正式实施。日前,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李利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全面两孩政策的内涵是什么?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对江西省人口发展有何重大意义?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我省自1979年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已累计少生1700多万人,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极大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进步,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离正常值,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人口均衡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贴近群众需求,平衡性别结构,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问:全面两孩政策对我省人口总量及其他社会资源供给有什么影响?

  答:我省组织开展了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测算、影响分析和风险评估。经测算,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我省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为301万个家庭,“十三五”期间平均每年多出生约13万人左右,到2020年预计总人口将达4800万人左右,符合我省中长期规划的总人口预期。随着出生人口总量增加,妇幼保健、儿童免疫规划等医疗卫生服务总量需相应提高,同时对教育、社会保障、住房资源等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些通过“十三五”期间加大投入、合理配置和优化资源等,可以统筹协调解决。

  问: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答: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2016年1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要不要审批?

  答:我省《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问:《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情形有哪几种?符合条件可以再生育的,如何申请领取《生育证》?

  答:我省《条例》明确了可再生育的四种情形:一是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是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四是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问: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可以享受多少天的产假和男方护理假?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晚育假,但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具体规定是: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是否还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江西省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独生子女父母原来享受的奖励和扶助政策还保留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我省《条例》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政策外生育的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我省《条例》规定,对政策外多孩生育的、重婚生育的仍然应当对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尚未处理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孕产妇特别是高龄孕产妇会增加,如何保障母婴安全?

  答:据测算,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育龄妇女占48.19%。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会明显增加,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大。我省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母婴健康安全:一要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通过深入实施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妇幼保健医务人员的培训;二要做好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做好孕前、孕期保健;三要加强咨询指导,全省有妇产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已经开设了高龄孕产妇咨询门诊,主动为高龄、高危的孕产妇提供宣教咨询服务,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四要加强各级产科急救中心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危重症的急救能力,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总之,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为什么还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新形势新使命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各项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母婴健康水平;完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