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职工产假或可休158天

20.01.2016  15:54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 计生条例修正案提请审议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南昌召开,会议为期一天半。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草案此前经2016年1月4日第5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修正案草案,我省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取消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或将增加产假60日。

  1月20日召开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据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主要按照国家法修正的口径对涉及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删除了部分因国家政策调整已经不适用的条款。

  修正案草案拟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拟将第八条“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修改为“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将以前政策生育必须领证改为按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只需自愿办理登记即可,并强调了领取生育服务卡可以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

   明确两孩以外可再生育的情形

  同时,修正案草案明确两孩以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其中,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在领取《生育证》后,可再生育一胎。

  此外,按照国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作了修改,并在第四十九条增加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金。

   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60天

  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拟相应取消第47条关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拟改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励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为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不再享受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不再享受增加产假30日。

  据悉,据国务院2012年4月18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此计算,我省女职工生育今后或可享受产假158天。

  取消带有强制色彩的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带有强制色彩的避孕节育措施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提倡自愿选择有效的节孕措施。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首席记者朱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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