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乡相差24万 人大代表建议统一标准

24.01.2014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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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视网1月24日南昌讯(记者 李星)现行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的法律法规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两个阵营,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013年我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中,城乡居民相差24万元,城镇户口是农村户口的2.5倍。人大代表陈霞认为现行的赔偿金标准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不符合城镇化发展的趋势,建议统一城乡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相差24万元

  江西现行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来自宜春代表团的人大代表陈霞介绍,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江西城乡居民收入计算,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19860元/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822元/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中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397200元,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156440元,两者相差240760元,城镇户口是农村户口的2.5倍。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面对如此之大的落差,农村居民心中产生很大的抵触和对抗情绪,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爆发群体性事件的主因。”陈霞说。

  建议交通事故赔偿也统一标准

  陈霞说,现行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标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僵化思维,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不符合城镇化发展的趋势。

  “随着更多的农民涌入了城市谋生、定居、求学,城乡融合逐步加深,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现行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标准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陈霞介绍,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统一了全国各地的工亡补助金标准,实现全国“同命同价”,消除了此前因地区差异而造成的不同。同时,建议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建立全省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